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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    《 ,   ? (一)警告—;, —      —  (二)记过【; 《 ?  :      (三】。)记大过; !        ! (四)降级—;  】 ,      (五】)撤:职; 】  :     》 (六)开除 【     !第七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   ?。  (一)》警,告6个月; 】      】   (二)记【过12个月; 【。    】     (三)记!大过1?8个月; —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