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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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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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告;
【
】 (二)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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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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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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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警告《6个月;
!
, 【 (二)《记过:12个月;
】
》 《 (三)记大过】18个月;
!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
: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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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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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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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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