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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 》(一)警告;
!
】。 : (:二)记过《;
?
】 (三)【记,大过;
—
? (!四)降级;
!。
,
!(五)撤职;
!
】 (六)开除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
【。 (一)警告】6个月;
》
》。 —。 (二《)记过1《2个月;
!
!。(三)记大过18个!月,;
:
《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
— 第九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
《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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