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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      (【一)警告; ! :       【 (二)记过—; 《 ?      —。  (三)》记,大过; 》      !   ?(,四)降级; !        ! (五)撤》职; 】     》   (六)开除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一)警告6—个月; —。   》    《  (?二)记过《1,2个月; !   ?      (三)!。记大过18个月; !    】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