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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      】   (一》)警告; 【      】   (二)记过】。; —  :。     》。  (三)记大过】; —  :   ?    (四)降级!。;  】       【(五)?撤职; !        (!六,)开:。除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 ?  ?      — (:。一)警告《6个月; ! ,       【 (二)《记过:12个月; 】   》    《  (三)记大过】18个月; !    》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   ?第八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  :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 :     》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十?五条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