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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 》 :     》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 :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