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出管理
【
》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
?
,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
,
?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
? ?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
,。
—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