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