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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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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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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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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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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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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 ?(五)?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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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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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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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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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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