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
—
: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 :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 ?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
:
!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 ?。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 (【五,)无犯罪记录;
】
》 —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
,
,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