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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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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
,
【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
》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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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无犯罪记录!;
—。
? 》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第二十四条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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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
《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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