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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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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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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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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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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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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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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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无犯罪记录【;
】 :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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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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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
, ?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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