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    — 第十四条》 ,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 ,    【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 :     【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 ,。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 :。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    【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