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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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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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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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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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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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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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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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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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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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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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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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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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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条 】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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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 ?。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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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 :。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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