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