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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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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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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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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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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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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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 第八条 —。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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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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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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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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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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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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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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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
? :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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