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许可程序 】 ?     第七条 !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       【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  :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  —  :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 :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  :。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    》 第十三条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 , 《  :  :第十八条 》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