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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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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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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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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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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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 ,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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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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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第九条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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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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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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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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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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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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