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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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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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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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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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 :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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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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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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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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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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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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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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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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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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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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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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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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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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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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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 第十八条 】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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