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