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