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