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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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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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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第四十条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
,
: 》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
?。。。 ,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
》 :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第!四十一条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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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