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
》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 》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
】 :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
— 》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