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是:

    (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

    (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

    (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

    (七)其它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