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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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 》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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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 : ?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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