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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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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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 ,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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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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