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建标库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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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只单独列出关于本文的修改详情: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修改为“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