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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安排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      —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  — ,   ?   (四)是【烈士子?女的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 ,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 ,  《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   》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  》。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 ,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    】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    【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  :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