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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 ,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  :  第九条 —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 《  :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  : ,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  :(一)?因战致残的;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   ?(三)是烈士子女】的; 》       !  (四《)父母双亡的 !     【第十三条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第十?四条 ?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   【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 《    《。 第十六条 —。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