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
?
,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
: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
《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
《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 ,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
, 第十二条 !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 (一—)因战致残的;【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三)?是烈士?子女的;
》
:
! (四)父—母双亡?的
《
: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
!第十五条 》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