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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 》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 ,。  》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    《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   ?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 ,   》      (【一)因战致》残的; 》 :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三)?是烈士?。。子女的; —     】    《(四)父母双—亡的 【   ?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  ?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 :   《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    第十七条】 ,。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