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建标库

第五章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