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