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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注销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 ,  :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