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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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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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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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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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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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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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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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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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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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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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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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