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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   《  :第十条 《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    】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 ,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 《      — ,  (四)其他收】入  】 ,。  第十二条 【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