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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 ?     第十条 !。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    《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        】 ,(四)其他收入 】 :   》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