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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 《     第十一条! ,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    【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 ,。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 :       【  (四)其他【收入 》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