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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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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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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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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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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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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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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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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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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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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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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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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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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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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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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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启动应急预】案;
】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
!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
【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
:
】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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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
!。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 》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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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 ,。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第四—十六条
【
》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 , 第四?十七条?。
《
《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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