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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  :  第三十》七条   】  ?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 ,   ?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     第四】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第四【十一条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   第四十—二条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  :  第四十》三,条   》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第四十》四条:   —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启动应急预案; ! :。    —   ?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   ?。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   ?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 :  ?     》 ,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   第四十五【条   《。 》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 ,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        !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 ,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      —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 ,  :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 ?    》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第四》十七条  》  【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 》   ?。。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