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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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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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
《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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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 ,第,四十一条 —
?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 ? 第四十二条
!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
: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
,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
《 第四十四条—。
】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启动应!。急预案?;
:
【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 ,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
:。
—。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
—。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
第【四十五条 》
《
,
》。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 ?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
《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 ,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第四十六条 】
【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 : 第四?十七条
—
】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
【。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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