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
《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第四条 !。
》
《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
】 第五条
!。
?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
》 第《六条
!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
第七【条 :
—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
?。
第八【条
《
【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第九【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 第十》条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
《 第十一条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 《第十二条 》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第:十三条?
《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十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
?
第【十六条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