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
》 :第三条 》
【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 第四—条
】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
》 , 第五》条
】
《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
?
第六】条,
】 ?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 第七条
!
—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 :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
》 第八条
!
,
《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 第九条【 ,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条 】。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 ? 第:十一条 《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第十二条 【
: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第十三条 — ,
!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 , :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
》 第十六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