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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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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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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 第四条》
—
《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
《 第《五条:
》
《。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 ,第六条
—
— :。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
《 :第七条
!
《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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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
》 第八条—。 :
【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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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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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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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 第十一条 】
【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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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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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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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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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 第十六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