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