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