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