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  :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    【。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