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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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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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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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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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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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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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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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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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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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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第五条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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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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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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