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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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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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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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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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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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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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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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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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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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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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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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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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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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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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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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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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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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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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