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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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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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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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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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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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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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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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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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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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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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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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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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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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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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