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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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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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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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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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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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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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 第一百【零四:条 : 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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