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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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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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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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 ,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 第一百零【三条 ?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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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 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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