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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 ?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     第九【十九条?  :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 ?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 : :。    《 第一?百零三条 》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  :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