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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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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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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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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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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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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 :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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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 ,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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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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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 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 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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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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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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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 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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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其中在太《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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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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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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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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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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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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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但是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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