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