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