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