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制度 建标库

第二章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