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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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条: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收缴罚款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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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抵缴罚款;
【
(—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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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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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 ,(二)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 (四)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
(【五)终止《调,查的;
《
: (六)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七)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八)水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普通程序结案后【。三十日内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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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 , , (三)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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