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