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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三?)变质的;》 》       【  (?四)被?污染的; 【   》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