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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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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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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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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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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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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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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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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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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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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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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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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被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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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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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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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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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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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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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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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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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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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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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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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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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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