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第!四十五条 》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     —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    【。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 ,     【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      【  : (三)变质—。的; —     — ,。   (四)被污】染的; !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 ?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 《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        !。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      【 ,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