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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   ?   ?  (二)发行【对,象; ? ,   —     》 (三?)发行方式;—  【    《   (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      — (五)募集资【金,用途; 【        !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  :    (七)决议!的有效期《; 》 :      —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 ,  》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第二十四条 】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     第—二十七条 》。。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 :     第二!十八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