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