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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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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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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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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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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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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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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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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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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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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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