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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 ,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  —   第六条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 第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