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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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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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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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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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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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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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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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 ? 第六?条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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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第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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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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