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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  》   第五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 :     【第,六条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   ? 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第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