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 建标库

第七章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