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全文 建标库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