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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 —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    《。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 ,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 : , ,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分不当的》 : :  ?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