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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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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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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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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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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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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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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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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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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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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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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