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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 , , ,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 ?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分不当的 ! ?  :。。   第四十三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