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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 ,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    (三)【处分不当的 !     第四十!。三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