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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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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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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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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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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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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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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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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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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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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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三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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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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