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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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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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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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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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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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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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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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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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分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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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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