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