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 、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