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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   ?第十:。条 :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  《。      —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       【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     !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   ?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    《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 ,  》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 《     》   ?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     —。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     ! ,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  第十二条 【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  》 , , 第十三条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 ,。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 《    《   ?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    》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    《。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       !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 , : :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 》   ?  :。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 :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 ?        】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 》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