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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     】第三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