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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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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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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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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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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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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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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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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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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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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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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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