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
,
《
?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
】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