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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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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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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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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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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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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
—。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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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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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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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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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 :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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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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