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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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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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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 ,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 《 ,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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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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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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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 , ? :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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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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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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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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