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