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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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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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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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
【。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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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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