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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盐?销售: 】    第十二条 !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    — 第十?三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第十四条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     第十】五条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   【  第?十九条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    —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 ,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 ,        】。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       】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    【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