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 :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 ,    【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  :  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    》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四十条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       !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