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